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中关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新增了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新华社报道,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是此次草案三审稿中一处颇为引人注目的改动。这就意味着,针对“救人未果反被追责”这种尴尬局面,法律终于有了说法。但紧急救助毕竟是涉及医疗卫生等多领域的专业问题,究竟如何界定“紧急救助行为”,“重大过失”又将由谁来确定?
有专家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规定,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即在紧急状态下免除无偿施救者对被救助者造成的损害。然而,“好撒玛利亚人法”在许多国家不仅要求保护救助者的合法权益,更强调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
“紧急救助其实是一个很矛盾的问题,非专业人士很有可能出现差错。”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 重大过失 应该由法律进行界定,标准是 普通人注意到了的事你没有注意 ,具体情形应该由法院进行判断。”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对紧急救助的免责事由只是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但怎么样界定紧急救助、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紧急救助等问题,还有待于将来借助医疗卫生行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