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是律师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社会实践经验,对纠纷主体进行引导,为纠纷主体维权并进行矛盾的疏导化解,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实践证明,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是保证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的关键。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有必要与司法局、律师协会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法官和律师的工作情况,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交流成功经验;共同协调法官与律师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互通双方队伍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交换处理意见,建立和谐高效的诉讼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在检查考核、评估奖惩上作出一体化的规定,从矛盾纠纷化解的目标、内容、形式、渠道上制定详细的规划和标准,从理念上、实践上、创新上进行深入研究,加强理性思维,增强规范性,减少随意性,以立体多维的方式整合律师力量,形成工作资源的整合优势。
健全监督机制,构建规范的法官与律师关系。为实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杜绝法官与律师之间非正常交往的发生,法院必须按照《法官法》、《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及最高院“五个严禁”等规定的内容,通过建立廉政管理制度、进行廉政教育等,从源头上构建起预防腐败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严格监督法官的司法行为,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此外,开展法官与律师阳光对话,互相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法官与律师更加规范高效的合作。
健全奖惩机制,提高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法院应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平台、板报及院内宣传栏等,广泛宣传和报道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与律师协会共同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在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事务所和律师代表进行通报表扬等。同时,对教唆当事人闹访、缠诉、导致矛盾升级扩大的律师,法院应及时向律师主管部门反映并向该律师所在事务所发送司法建议。对与当事人恶意串通或教唆当事人制造伪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律师,法院要坚决予以严查严办,对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