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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调休是否有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2-12-15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2013年节假日安排近日引起了广泛关注。近日有律师表示,上书国务院办公厅,直指休假安排违法,建议予以相应修改。其理由在于:部分放假调休安排导致劳动者一周连续7天上班,这与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与人们已形成的工作、生活习惯不协调。

  查《劳动法》,确有“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而按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休假安排,明年元旦后将有连续8天的工作日,此外还有3个连续7天的工作时段。看上去,这些特殊情形还真与法律规定有冲突。

  当然,为国务院休假安排辩护的理由也不难想见,比如连续8天上班,其实是调休,而并未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在一年的总休息时长上,也未见减少。在不增加劳动者负担的情况下实行调休,既有利于单位合理安排工作,也有利于公众合理安排出行。如此利国利民之策,何忍指责?

  我无意探究两种观点孰是孰非。但争议是真实存在的,争议的背后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以法治思维来观察,就应当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问题进行判断和分析。若单纯以目的合法来推导出调休的合理,这显然不是完整的法律思维的产物。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法》需要得到切实的执行,而调休在法律上暂时还找不到明确的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也找不到“调休”的字眼。这份行政法规只有区区八条。

  对照一下我们身边的具体工作情况,还有不少类似调休这样的工作制度实际上都处于法外运行的状态。这种立法与实践的脱节,迫切需要立法机关重视并加以解决。

  在调休是否违法的争议之外,律师上书的方式同样值得关注。在这位律师看来,休假安排已构成违法,最有效的解决之道理当是提请法院确认该做法是否违法。可是律师却选择上书建议修改,这实则是把一项违法行为的纠错寄托在行为人的道德自觉上。类似的上书近年来还发生过多起,但事后能触发相应纠错程序的却极少。

  更有效的纠错方式其实在于提请违法审查,并以中立的第三方来判断行为人的决定是否违法。但违法审查机制在中国的运转却并不是那么灵光。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同样地,保证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也还不健全。完善和改进违宪审查、违法审查机制,将是确保宪法和法律具有生命力的必需。我们不能总是期待执政者的自发自觉,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强调制度预防和权力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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