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劳教制度,最根本的目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中都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规定。但劳教制度限制了人身自由,却不是由这两法所界定的法律来设定,而是全国人大批准的两个“决定”,法律的位阶和层级是不够的。
现在的劳教制度所管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轻微犯罪但不作为罪犯处理的人;另一种是严重违法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无法处理的人。主要包括四类人:一是杀人、放火、抢劫等重大案件里的未成年人和不作为刑事处理的人;二是惯盗、打架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的人;三是卖淫嫖娼、恶意传播性病的人;四是青少年犯罪。这四种人大多数有暴力倾向。
西方国家是性质犯罪,中国的犯罪有量的概念,处罚的原则是尽可能地减少犯罪人数,便于公民生活、就业、出国等,因为如果一个人有犯罪记录,就业、生活等都会遇到障碍,劳教是行政处罚,不算犯罪,从法律的顶层设计上是宽大处理的法律设计,对公民是有利的。
但近几年来,劳教制度决定过程中出了不少问题,甚至造成不少冤假错案,劳教成为个别人打击报复他人的工具,引起社会的强烈反感,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很高。法律位阶不够高和决定缺乏监督成为劳教制度面临垮台的两大诟病。
如果一旦停止现行的劳教制度,原本为劳教制度管理的这四类人必须要有其他法律来管理,不能让其散落在社会上,否则,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少麻烦。这些人极可能被分散到《刑法》、《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三个法律当中。
据悉,我国目前劳教人员约有五六万人。如果取消劳教制度,可能要修订上述三部法律或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一旦不再实行现行的劳教制度,后续的工作还很复杂,这也是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没有废除劳教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依法治国,所以,我们应该强调劳教制度的司法化,以限制人身自由管理这四类人不能靠行政决定,而应靠司法决定。
由于法律位阶和层级不够高,劳教制度无法给公民以救济的途径,刑事案件即使只判决管制,也可以经过一审、二审、律师辩护、调查取证等很多程序。但劳教一关好几年,却只凭公安机关的决定。
如果劳教制度能够司法化,那就能保障公民的辩护权,因为劳教要限制人身自由,走司法途径当事人就有权为自己辩护,这就有了救济方式。
如果要取消现行劳教制度,也应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和遵从民意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