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在广东省深圳市举行的《行政强制法》实施研讨会上,法律专家学者呼吁国家当前需尽快出台《行政强制法》具体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全国产生积极效应的同时,也遭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权的重要法律,其施行以来遭遇到诸多现实问题。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程琥指出:《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过程中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而《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该法虽例举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但对于哪些行政行为属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并未明确,导致实践中对有些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该法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存在认识分歧。同样,在工商行政执法领域,对于争议较大的商标侵权案件,行政机关难以在此期间认定相对人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和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由于在强制措施实施期间,行政机关需要完成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或听证告知、送达等程序,对于人员紧张、案多人少的行政机关而言,难以在此期限完成相关工作。
研讨会上,法律专家学者还详细列举了《行政强制法》实施中遇到的关于申请执行期限、催告程序、法律文书的送达、拆除违法建设的职权分工等问题。
程琥在会上指出,细化立法,由国务院出台《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当然最好。对于实践中问题较为集中的内容,有必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等加以明确。比如“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范围、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启动时间和方式予以明确。同时,按照《行政强制法》立法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废除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确保《行政强制法》的统一实施。
此外,程琥表示,还应厘清行政强制权限,避免懈怠越权,并按照裁执分离的要求,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