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9年10月1日,我国就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各地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实施条例,另外还出台了与低保有关的“意见”等。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作为惠民、兜底的低保制度,与制度设计初衷有很大偏差。
譬如,在内蒙古包头市出现了“最富低保户”,名下拥有六处房产;在西北某县,竟然出现地方政府在免费发放“惠民卡”过程中,强行搭售手机要求低保户必须购买的现象;在河南省偃师市翟镇出现多名死者“吃”低保的怪象。另外,“开宝马吃低保”、“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也被舆论多次拿出来剖析、热议。
按照常理,贫困户应该纳入低保制度,然而,从社科院的调查结果来看,有近8成的贫困户却没有享受低保救助,反而6成不是贫困家庭却享受着低保救助。换句话说,从低保效果来看,整个颠倒了。
显然,错保率、漏保率如此之高,不仅会对低保制度公信力造成损伤,浪费财政资金,滋生腐败空间,也会对有关低保部门公信力造成损伤。从这个角度而言,社科院这一报告犹如一巴掌,打醒了我们。
事实上,有关方面早就意识到低保中的种种问题。比如说,去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不仅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而且还明确了低保信息(包括低保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公示机制,此外也明确了要保护个人隐私。
从这个《意见》内容来看,就是针对错保、漏保等问题。比如,通过三个基本认定条件可以减少或者避免漏保现象,通过信息公示就可以减少或者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等错保现象。但问题是,这个《意见》在各地能否落实到位?如何监督?如何考核?如何奖惩?
即使这个《意见》能落实到位,错保、漏保等问题能否根治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这是因为,《意见》仅仅是意见,代替不了法律,而现行低保制度还是1999年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该条例目前是否层级偏低?有没有与现实脱节?该不该出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这些都值得追问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