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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实施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5-10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称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

  新条规禁止企业对员工罚款

  上班迟到要罚款、上厕所太频繁要罚款、产品不合格要罚款……在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罚款的条款并不少见,比如东莞工人不穿拖鞋上班被罚款的事件曾经受到广泛关注。这些企业的“土政策”从5月1日起都被废除了。

  已经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将被罚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政策一出,员工纷纷表示欢迎,他们表示员工处于弱势地位,对于企业的罚款行为往往敢怒不敢言,现在有了法律依据,对于保护员工的利益来说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有法可依,仍可扣减工资

  然而,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开始担心了,如果企业对于迟到早退的员工不进行罚款,有些人迟到早退,每天晚来早走,或者上班途中无故溜出去办私事。如果不能扣钱,全勤的员工跟“吊儿郎当”的员工如何体现区别?全公司的人都效仿,公司哪有纪律可言?

  市劳动监察支队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该条例“企业不得对员工实施罚款”其实一种误读,条例规定的是企业规章制度不能有罚款内容,而且不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地扣减工资。但是如果员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减少,企业是可以依据员工的具体工作时间发放工资,也就是说没有提供劳动的时间是可以不发工资的,等于可以扣罚工资。“该条例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及其他任意扣减工资行为,是着力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等权益,方便劳动者更快、更好地维权。而在任意扣减之外,企业如果依据法律、法规扣减劳动者工资,可以免除责任。”

  三种情况下可扣减员工工资

  哪些情况下,企业是可以扣减员工工资的呢?该负责人介绍,像履行法院裁决、或者双方约定的可扣款事项、或因为员工本人过错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都可进行扣款。

  记者发现,目前正在实施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明确表示,企业可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费用后,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深圳条例与省条例存在冲突

  根据广东省条例,罚款是绝对禁止的,扣减工资是相对禁止的。但是记者发现,深圳目前尚在实施的地方法规允许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那么深圳到底是按照哪个法规实施呢?该负责人表示:“这是特区立法和省地方立法的冲突,由于两者法律地位相同,我们已经向市人大提请报告,看看到底深圳适用哪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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