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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排污面临法律空缺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5-11
  将污染水排入地下,造成的可怕后果是不可逆转的,这样的污染一经产生就是永久性的存在,根本就无法彻底消除,而且还会随着地下水文无规则地漫延扩散,其危害程度无可限量。

  环保部负责环境监察的官员表示:“污染地下水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但从未有企业或相关人士承担过刑事责任,而目前行政处罚的最高限额,也仅为50万元而已,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企业屡屡违法”。可以看出,目前除了过低的罚款以外,并无切实可行更为有效的管理办法,最终结果就是,以柔软的罚代替了法制强力的管。

  这可以解读为,治理的思路已经被限定了,而在这样的思路之下,也只能是以罚代管,而这正是“西西弗斯”无功而劳的根本原因。在这样的治理力度下,在缺少强力法制跟进的情况下,不可能固定住那块大石头。因此,必须要加大处罚力度,但并不止于加大罚款力度,而是要使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触动排污企业。

  然而,使排污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现在并无这样明确的法律条款,因此,相关部门也只能徘徊于经济方面的以罚代管。于是便出现了这样一种状态:环保监察部门想借法制之力前行,但一抬脚却发现,下一步面临的是法律踏空的窘境。如果这个现实情况得不到解决,可以预见,面对地下排污的治理,相关部门还会是个反复推石头的“西西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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