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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在法律上该如何界定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5-12

  民间诉称的“父债子还”在法律上该如何界定?

  近日,发生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的两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类似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儿子无需替过世的父亲还债,丈夫欠债用于家务妻子需共同帮助还款。”

  家住大庆市林甸县的王某,平日里花天酒地,大肆挥霍金钱。短短几年间,家中的数十万元家产便被其挥霍一空。与妻子离婚后,没有生活来源的王某用别人的车辆挂靠在大庆市一家出租车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不但没有挣到钱还欠出租车公司管理费1.5万元。王某被检查出患有严重的肾病,为了治病,6年来变卖了所有家产,最终仍无力回天。王某去世后,他曾任职的出租车公司找到王某的儿子,要求王某的儿子替王某偿还1.5万元的欠款。因王某的儿子没有偿还能力,拒绝了出租车公司的要求。该出租车公司将王某的儿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王某死后并未给子女留下遗产,只留下大量的债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如果王某的儿子继承了王某的遗产,就要在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为王某清偿债务。本案中,王某没有给儿子留下任何遗产,王某的儿子也没有继承遗产,故对于王某所欠的债务,不负责偿还。因此,民间有句俗语“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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