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 意见留言
新闻动态
推荐律师
曹光辉
 执业律师  事务所主任
经济仲裁, 金融证券, 刑事辩护, 公司法 , 国际贸易
电话:13974798333
陈嘉锡
执业律师  党支部书记
刑事辩护, 破产管理
电话:13575140555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嘉锡
电 话:0734-8214596
 Q Q:wxid_1mtxzh5rsgqz22
 Email:cjxls@126.com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首页 >> 新闻动态 >> 法律新闻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法律该如何发力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5-17

  屡屡发生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干扰民航运输秩序的事件,主要原因是刑法量刑低,同时经济处罚没有跟上,“返航、备降给机组和旅客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在判决时应该附带民事赔偿,增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成本,进而起到震慑作用。”

  判决附带民事赔偿不无裨益,但有些虚假恐怖信息所造成的航空往返油耗等损失可以计算,而旅客所受的精神损失则难以量化,因此应当慎重。这种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本身属于一种侵权行为。目前,亟须解决的是,法律要明确规定此类事件发生后,航空公司和旅客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为有效应对和防止恶意干扰航空秩序的行为,航空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航空器、运输货物和托运货物的安全检测,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尽最大努力防止可能出现的一切安全隐患。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也应该自觉主动接受安全检查,“这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刑法规定的刑罚还是比较合理的。遏制此类事件发生,一方面要进一步严格执法,更重要的是应该进一步加强此类案件的法制宣传,让人们知道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比如就熊某这类典型案例,通过媒体报道让更多的公众知道,虚构并散布恐怖信息,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或者引起恐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让更多的人知道此种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防止图一时之快或出于报复社会心理,把航空安全当儿戏。”

浏览:1218 收藏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Copyright © 2012- www.hnputi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嘉锡 联系电话:0734-8214596 Email:cjxls@126.com 微信:wxid_1mtxzh5rsgqz22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湘ICP备13007435号-1 管理员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