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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未育求职难,需法律撑腰解决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6-4
投了上百份简历,换来41次面试,而在这41次面试中,无一例外都吃了“败仗”。失败的原因不是专业不符,也不是形象不佳、能力不强,而是一个未被招聘单位公开表达出来的理由——“已婚未育”。
因为未生育,上班以后可能面临生育问题。一个生育假就要用去三个多月时间,如果是晚婚晚育,更要超过一百天。这期间,员工的工资照付、福利照发,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便觉得吃亏。于是,有的企业强逼员工签订“不生育协议”,一旦有员工提出休产假,立马遭到辞退。在企业的严酷相逼之下,工作、孩子二者只能选择其一,这是多么残酷的选择。
“已婚未育”者成为就业困难户,已是一个很严峻的现实问题。人是最重要的生产力,妇女生育,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作出了贡献。为了保护妇女的生育权,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中,提出了“公平就业”这一理念,明确对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说“不”。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企业想降低用人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可以理解,但不能侵犯妇女的合法求职权。以莫须有的理由拒录已婚未育妇女,41次求职面试失败,涉嫌对未育妇女的就业歧视。对违背《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就业促进法》的用人单位,法律需要刚硬起来,通过重点督察和年度检查,责令企业删除不合理的歧视性规定,为妇女就业撑腰维权。此外,在“最难就业年”里,也需要与就业相关的各个部门和企业,采取切实举措,加大就业安置力度,让劳动者就业更加顺畅和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