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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大火烧出“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6-8

  2010年7月16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1名工人失踪,1名消防战士牺牲,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2亿元。三个月后的10月24日,该公司在拆除“7·16”事故损毁的储罐过程中又发生火灾事故。在随后的2011年7月16日和8月29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连续发生两起火灾爆炸事故。

  在同一个城市,同一家企业,重复发生类似的安全事故,这种情况在国内外恐怕都是罕见的。6月2日,一把大火又将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当天下午,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的厂区内,4名工人在对一个储罐的仪表平台进行更换作业时,储罐发生爆炸,引燃了附近3个储罐,2名工人伤势严重不治身亡,另有2人失踪。

  记者采访了曾在中石化下属某公司任安全工程师的唐家峰先生。他说业内人士都认为这非常不可思议,全国各地数百家石化企业没有一家如此频繁地出事故,尽管中石油大连石化是全国第二大炼油厂,但“摊子大”不是出事故的理由。

  该公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33年,是中国最早的炼油企业之一,在中国炼油史上创造过多个“第一”,可以说管理经验非常丰富、制度也非常完善。据唐家峰介绍,“类似进料、加剂、清理等操作都有一整套安全管理制度,从方案设计、审核把关、进场施工、监督检查、预警应急都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只要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就非常小。”

  “发生安全事故,不外乎‘人’和‘物’两个方面的原因。在这几起事故中,人为因素起到了主要作用。”唐家峰与林伯强持同样的观点,“从领导到一线工人,思想上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麻痹大意、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到位了吗?

  2011年11月,国务院安委办通报了对中石油在大连所属企业“7·16”火灾等4起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14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4人被处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此前的8月,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总经理蒋凡已被免职。但在林伯强看来,“这种责任追究显然还不够,否则不会再发生这么大的事故。”

  仔细梳理这份处理结果就会发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多是一线人员和外包企业,中石油内部管理者尤其是上层领导多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并且据知情者透露,这些人员已经陆续重新走上领导岗位,前途、收入并未受到多大影响。

  “一些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可能就逃过了本该追究的法律责任。”林伯强说,这就导致事故对企业及管理者的触动不够大,很难让他们从根本上扭转“重效益、轻安全”的观念,相应的人力、物力投入也不会产生质的飞跃。

  “企业事故频发,当地政府也难辞其咎。我们不能完全指望企业能自觉地落实安全方面的措施,政府部门要有所作为。”林伯强认为政府要从两个方面查漏补缺。一是加强监管,对企业生产过程尤其是安全、环保方面的投入和规范化进行监督指导;二是加大惩罚力度,向企业、社会释放出一个信号:无论是安全事故还是环境事故,只要有过错就严惩不贷。

  “遍查发达国家经验,不少国家都在某一起重大事故后进行反思,并采取有效措施促使某一方面政策、制度发生质的飞跃。我们经历了那么多悲惨的事故,产生了那么多的生命财产损失,难道依旧唤不醒麻木的心吗?”林伯强在采访结束时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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