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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敬老人”写入法律法规引争议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7-3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后,不少市民热议,希望单位能落实探亲假,让子女能有时间多回家看看。

  “不常回家看看将属违法”几乎是所有媒体对该法修订的聚焦点,引起不少人的质疑与抬杠,什么叫“常”?什么叫“不常”?然后再从现实性与可能性的角度论述立法的不合理性。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责任,从法律角度看也好,从道德责任讲也罢,都是毋庸置疑的。现实中也确实愈来愈多出现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置父母生活不顾的事例。新修订的老年人法从推崇孝道、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角度,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无可厚非,也是作为善法的应有良知。作为一个倡导性规定,这样的立法是应该的,亦是可行的。与之类似的立法便是婚姻法。新婚姻法第四条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其中,这是一大突破。也就是说,婚姻法要求夫妻间忠实,诚如老年人法要求子女孝顺。

  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常回家看看,这些和给老年人金钱,物质赡养是不一样的,因为,物质赡养是可以计数的,而精神赡养却是难以计数的,因此,“常回家看看”执行起来比较困难。所谓的“常”多久才算“常”,一年一次、两次?或者是十次?再比如“看看”是看多久,是呆上一分钟,还是陪老人唠半天的嗑?另外,如果“常回家看看”都成为需要法官“挟持”着强制必须干的事情,那么,这种“常回家看看”有什么意义呢?还不是子女与父母怒目相向,精神赡养从何谈起?不过,大部分网友是赞同“常回家看看”入法,但是,这种入法是宣示性的,是发挥法律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功能,让公民们认识到精神赡养也是一种必须的赡养,是作为子女的义务,入法主要作用在于对公民的引导。只有在极少数恶劣的情形下,法律才会发挥它的制裁作用,以强制执行方式甚至是判刑为威胁,强制子女“常回家看看”。

  天使的归天使,撒旦的归撒旦。这恐怕是在讨论法律与道德差异时最经典的论述。作为立法,鼓励与倡导人们向善、忠诚、孝义,作出道德引导并非不可行,立法亦要有其基本良知。但是,一旦撒旦要管天使的事情,便要始终认清自己的立场,不能将复杂的道义简单归结为某种行为,徒增聒噪。夫妻忠实与否,子女孝顺与否,对于任何一个家庭而言都是一个复杂的命题,家庭情况千姿百态,境况各不相同,不是法律三言两语可以作出规定或者描绘的。新版老年人法之所以引发争议,恐怕最根本的原因在此。如果换个角度,把“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作为一种立法理性倡导,让人心甘情愿、情真意切地回家,而不是押着去、逮着去,在效果上是否更能达到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目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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