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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劳动致死”目前该法律空白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7-13
   “过度劳动致死”一次次进入公众视野。近年来,“过劳死”不仅威胁着中国生产一线上劳作的普通职工,还呈现出逐渐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的趋势。从某种程度上讲,有些单位无节制的加班,已经成为员工生命不可承受之重。立法部门应对《劳动法》进行完善,明确加班的限度与强度,将‘过劳死’明确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并进行法律救济。”

    近年来,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工作难找。不少年轻人对现有工作很珍惜,不会随便放弃,所以对老板的加班要求不敢轻易拒绝。加班成为了不少年轻人“为保住饭碗而不得不为之”的选择。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工作。尽管工作量大,人手不够,但老板为减少用工成本,往往不愿意再招人,以致加班成为公司每个人的工作常态。

   目前很多青年是独生子女。不少年轻人结婚后,不仅要建设好自己的小家,还要同时赡养双方四位老人。加之物价不断上涨,很多年轻人经济压力很大,所以他们不得不自我施压,期待拼命工作提高自身能力,以免在竞争中被淘汰出局。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总体不够完善。年轻人对养老、医疗、住房和子女教育等问题缺乏稳定感,多数期望趁年轻将未来收益在当前实现,而代价就是大量透支身心健康。

    “现在企业的用工成本高、利润薄,不少处在原始积累期,企业对员工的劳动强度就会要求很高。”李炜说,“如果行业的发展是靠透支员工生命来换取,这不仅是个人悲剧,也是行业与社会的悲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员工“过劳死”往往面临维权难度较大的现实问题。其中主要原因是“过劳死”仅为一个俗称,这个说法既没有医学上的明确定义,也没有法律上的清晰界定。如何证明这种积累的过程是由工作而非自身体质、遗传、其他隐性病因等因素而引起的,以此来确定劳动者的死亡结果与过度工作之间存在着唯一性的因果关系,有很大的争议。

    同时,中国法律对“过劳死”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死亡和伤害,依法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只有工伤和职业病两种,均纳入工伤保险的保护范畴。

    目前我国法律对‘过劳死’并未有明确规定,‘过劳死’也不在法定职业病目录的10大类115种之中。虽然《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作了限制,但对高强度加班导致过劳死’的责任问题却未有规定。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以适用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过劳死”的情况,但对于发生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之外的“过劳死”却并不适用。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应在医学框架内增加对“过劳死”的界定,同时在法律上构建一个包括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一个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给“过劳死”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救济。尽快推动‘过劳死’的医学认定标准。只有在医学上先明确定义‘过劳死’的概念,才可在法律上对此予以进一步的刚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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