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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尊严死亡”尚无法律支持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7-31

  大限将至时,是选择竭尽全力地去挽救生命,还是放弃一切生命维持措施,有尊严、无痛苦地死亡?

  “生前预嘱”概念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其实,“生前预嘱”是公众选择“尊严死”的一个重要依据,其目的是病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减少或放弃“人为”治疗上的各种手段,让生命处于一种自然、平静、安详逝去的状态。“尊严死”与“安乐死”最大的区别就是,“安乐死”采取了帮助终结生命的措施,比如,为减少病人痛苦,根据病人的意愿用药物帮助患者终结痛苦。而“尊严死”则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等待”措施,是医疗措施的“不作为”。比如,放弃呼吸机和心肺复苏等手段,以及大剂量的药物治疗。

  或许,在很多人看来,“尊严死”与救死扶伤的道德和传统理念相冲突,也有违“尽最大努力挽救生命”的医学精神。但是,任何生命终有时,当已经确定无法用医疗技术条件恢复病人健康和鲜活生命时,后续的一切医疗手段都是徒劳的,不过是在继续“折腾”病人。比如,有的病人在弥留之际,浑身插满管子、靠呼吸机维持生命,有的已经被宣布脑死亡、处于“植物人”状态等,此时靠什么手段基本都已无力回天。数千年的医学实践证明,再高明的医术、再先进的医疗设备、再昂贵的药物,也不可能挽救所有处于病危状态下的生命,也不可能让濒临死亡的患者“起死回生”。这里就需要提出一个问题,对于那些主动放弃治疗并且选择“自然死”、“尊严死”的病人,该不该支持他们最后的“愿望”?

  实际上,很多危重病人离世前都是很痛苦的,而如果推行“尊严死”,让危重病人生前立下“生前预嘱”,无疑体现了对个人尊严的尊重。值得注意的是,囿于我国法律、伦理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生前预嘱”并未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特别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公民选择“尊严死”,但也没有相关法律支持此行为,也就是说“尊严死”处于法律空白状态。这是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

  笔者以为,生命终结是不可逆转的。人类再长寿,生命也有走到尽头的时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健康和生命的理念不断变化,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现实中重症病人维持生命所存在的众多难题。谁都渴望生命的延续,但是当生命遭遇不可逆转的“最后时段”时,是加大救治力度,强加给病人呼吸机和心肺复苏等一切治疗手段,还是从人的尊严出发,给病人一个安详、完整的“最后时刻”,这是需要尽快进行法律思考的严肃问题。

  目前,民间已经成立了“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卫生部门也在积极“观察”事态的进展。但鉴于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在倡导“尊严死”方面存在很多的难题和障碍,尤其是在推广过程中,或许会出现一些技术问题、法律问题,为此,有关部门理应针对民间倡导和推广“尊严死”的做法,给予高度关注和积极调研,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填补这一立法空白。毕竟,只有法律跟进和支持,才能为那些选择“尊严死”的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才能够有效保障其生前和身后的一切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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