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品房买卖中所涉及的“按揭”,并不是分期付款合同,而是属于分期还贷的合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商品房买卖中的“按揭”存在以下几个法律关系:
1.开发商、购房人之间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2.银行、购房人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向第三人履行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借款由银行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关系 (购房人将房屋抵押给银行);
3.购房人、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一个向第三人履行的财产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保险金由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但该保险合同并不是按揭的必要内容;
4.在开发商与银行之间存在一个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为保证人。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在给购房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前,不能在购房人的房屋上为银行设立抵押权,最多只能办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为了担保银行对购房人的借款债权,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开发商作为保证人,从而在开发商银行之间成立了保证合同。
在按揭购买房屋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如果购房者无力还本付息时,由开发商替购房者还本付息(本质系一种保证责任),然后开发商对购房者行使代位求偿权。若尚未给购房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则开发商可解除与购房者之间的买卖合同;若已经给购房者办理好过户登记,则开发商需以替购房者还本付息的代价买回。
还需注意的是,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要将按揭购买的商品房转让即“转按揭”,此时需先经银行的同意,因为银行是该房屋的抵押权人,购买者想出卖房屋一定要事先征得银行的同意才能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