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包括一些教育专家在内,对高校签订这样的协议很不以为然。例如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就认为,“关乎生命的事情,怎么能拿来协议?”他还说,这样的条款并非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一家独有,很多高校都存在类似的“自杀免责”条款,而实际上此类条款是无效的。我个人倒认为,对于这样的协议不应一概否定,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签订协议这种行为本身没有错,但内容应当合法、合理。
很多人认为教书育人的学校应当人性化管理学生,关爱学生、关爱生命,而不应该用一纸协议冷冰冰地对付学生,因此,高校不能与学生签订这样的协议来推卸责任。站在道德和人情的角度上看,这样的说法并非没有道理。然而,进入高校的大学生,其实都是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成年人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高校从他们进校的第一天起,就以契约化和法律来管理学生,让他们意识到成年人具有相应的独立行动自由,但同时也要自己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走向成年、走向独立和走向社会的开始,我认为这无可厚非。
不过,仅仅一句“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却是不免流于简单,并不完全符合法律,难免让人感觉有推卸责任之嫌。
有些情形下,学生的自杀、自伤,高校当然不需要负责任。比如说,大学生失恋一时想不开,或者是承受不了学业的压力,抑或是没有找到理想工作,或是与家人发生矛盾,等等。这些自杀往往是情绪化的,突发性的,事先没有任何征兆,学校和老师也无从了解,没有任何过错,发生这样的自杀,学校当然不负任何责任。因此,高校对于学生自杀、自伤是否要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视高校与老师是否有过错和过错的程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高校本可不在新生入学时签订免责协议,发生了学生自杀、自伤的问题时,依照法律来处理即可。如果高校觉得需要与学生进行契约化管理,那就不要嫌麻烦,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协议中详细地写明在什么情形下,学校可以免责,让学生和高校都能明白自己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