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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由道德步入法律范畴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10-11
   每到重阳节时,总有“爱老热”汹涌澎湃一阵子。但是,老人一天被洗七次脚式的敬老爱老,纯属形式主义。如果把“一日数次、集中爆发”式的关爱换成“一日一次、持续不断”式,就好得多了,但这需要一个体系来保障与维持。这个体系,就是法律框架。以此看,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是重阳节来临之际为全市老人送上的一份大礼。

   我们传统文化中一直有敬老的内容,但是这种传统多半是在道德范畴内传承。即使历代政府规定了一些敬老法规(有的还相当严厉,最重判罚直至死刑),然而也基本集中于“防止不孝”这一面。以现代眼光看,这只有“消极防御”的意义。现代法律在敬老养老方面,更注重“积极”的意义,这便是以法律法规框架维护并不断发展老年人的权益。

   天津从1988年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日益庞大的老年人群,对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方面产生了巨大需求,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推动、促进、规范。总体上看,我们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与实际需求有相当距离,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老年服务业专业人才不足、行业规范化不足等种种缺失。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建设,才能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并促进城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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