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两个小偷在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沙村偷摩托时被村民发现,11名村民蜂拥而上,用木棍、拳脚等对两人动私刑,致一人重伤、抢救无效后死亡,另一人四肢多处骨折。10月24日,珠海市斗门区警方通报,动私刑的11名村民有7人已被依法逮捕,另4人被监视居住。
现实中,小偷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于是,群众一旦抓住小偷,在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先扭送到公安机关,多是拳脚相加,甚至棍棒伺候,一些小偷在所谓的“正义”行动中,生命权被无辜剥夺了,结果打小偷的群众是一时解恨了,法律却找上了门,实在是得不偿失。
任何个人或群体不能以任何名义剥夺个人的自由和生命。打死小偷的村民本身也并不因为打死的是人人痛恨的小偷而豁免法律责任。小偷的行为虽然可恶,但罪不至死,任何人都不能不经审判决定他人的生命。从实体法上看,应该罪责相当,对盗窃行为和违法情节的处罚应由法律定夺;从程序法上说,非经法定机关的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剥夺公民生命。
毋庸置疑,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只能由司法部门来执行,而且必须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必须保证违法者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才能做到量罪而罚。这是现代法律理念中最基本的常识。
就此而言,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也必须顾及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现代社会,我们更应该强调法律的作用,没有人能够超越法律,即使正义的情绪需要宣泄,也绝不应该以牺牲法律的威严作为代价。
如何才能避免打死小偷的社会现象接连上演?无疑需要各级政府更加深入地开展群众普法工作,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