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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诉美国IDC垄断胜诉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10-29
  一方是世界通信终端生产巨头华为公司,另一方是全球通信标准专利巨头美国IDC公司,这场知识产权纷争横跨太平洋从美国一直打到中国,昨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美国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

  这场跨国知识产权纠纷历时近两年,先来梳理一下该事件的来龙去脉。作为全球电信设备巨头之一的华为公司,其“进军”美国之路并不平坦:继2012年遭遇美国国会众议院情报委员会以“国家安全”名义发布调查报告之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今年1月宣布,对华为等公司的3G、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此次“337调查”的推动者正是美国无线厂商IDC,它在2011提交诉状,指控华为3G产品侵犯了其7项专利。

  大家熟悉的现行通信领域技术标准有2G、3G、4G。尽管华为、中兴等国内企业参与了4G标准的制定,但是由于我国通信领域自主研发起步较晚,在2G、3G标准制定中几乎缺乏话语权。IDC公司则是2G、3G标准的大赢家,直接参与了标准制定,并将自己专利融入标准。因此,华为想要生产3G手机就必须得用到IDC的专利,否则将寸步难行。

  而华为与IDC公司之间的恩怨也正是源于这一系列无线通信专利。据了解,双方从2008年11月开始就专利费展开多轮谈判,IDC公司最后提出,从2009年到2016年按照销售量确定支付许可费率为2%。目前,一般工业产品的利润率仅为3%。如果华为公司接受这一费率,则意味着仅缴纳IDC公司这单独一家的专利费就几乎可以掏空其全部利润。

  与此同时,华为公司发现,虽然专利许可方式不尽相同,但IDC公司与苹果、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许可费用却非常低微,仅为向华为公司开价的几十分之一。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华为公司将IDC公司告上中国法院。2011年12月6日,华为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交互数字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反垄断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案件在深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昨天终于等来了终审判决华为胜诉获赔的结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这个案件华为的胜诉对于其他企业有什么借鉴意义?面对垄断,国内企业应该怎么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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