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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捐献过程中需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11-18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长足发展,器官移植得以实现,但这需要大量的遗体来源,在我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及制约,大家对器官捐献知之甚少,或者是想捐献但不了解具体的流程及该找哪个部门。对此,本报特邀请来两位专业律师,给大家详解器官捐献的具体过程及其中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1、目前我国关于器官捐献有何法律规定?我省又有何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在器官移植技术领域虽然已达到世界水平,但有关遗体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制约了器官移植临床救治工作和移植医学的发展,器官遗体捐献还没有专门的全国人大立法。具体工作主要是参照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执行,有部分省市也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遗体捐献条例》。2002年我省也出台《甘肃省遗体捐献管理暂行办法》。
我省已于2012年由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决定成立甘肃省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甘肃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和甘肃省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负责全省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工作。目前,为完善遗体捐献工作机制,我省红十字会联合有关部门正在开展《甘肃省遗体捐献条例(草案)》的调研论证工作,以后我省遗体捐献工作将通过立法进行规范。
2、人体遗体捐献的基本流程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遗体捐献,我们应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意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红十字会表达,由红十字会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遗体捐献流程:1.红十字会接受志愿者来访或电话咨询。2.红十字会、红十字遗体捐献接受站向自然人提供甘肃省遗体捐献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志愿者提供本人一寸免冠照片5张)。3.红十字会、红十字遗体捐献接受站为填写合格的志愿者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遗体捐献登记复函、捐献卡各一份。4.遗体志愿捐献者身故后,由执行人通知红十字遗体捐献接受站办理接收。
遗体捐献主要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全部或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或指生前未表示反对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自愿无偿将遗体全部或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对于自然人的捐献意愿应当得到尊重。自然人生前表示捐献意愿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其捐献意愿。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背其生前意愿,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遗体。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以及从事与买卖遗体有关的活动。对于遗体捐献,应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3、目前,我省遗体捐献工作的具体情况如何?关于遗体捐献有何建议?
按照《甘肃省遗体捐献管理暂行办法》,省红十字会自2013年起陆续在全省范围内设立了10个红十字遗体捐献接收站,重点设置在大中专医学院校、省级医疗结构,遗体捐献接收主要在兰大医学院、甘肃中医学院等10个高校,器官捐献点包括省人民医院、兰大一院等省内4个有资质的医院。
我国应学习发达国家关于遗体捐献移植的先进立法经验,尽早制定我国的遗体捐献移植法。我认为遗体捐献工作,非常有必要对下列内容上升到法律这个层面进行规范,向社会公众普及遗体捐献理念和工作流程,以推动和保障我国遗体捐献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1.确定遗体捐献的主管部门及相关承办部门;2.确定进行遗体捐献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接受遗体器官捐献登记的主体和程序;3.确定遗体接收的主体及程序;4.确定对于遗体捐献者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纪念,以弘扬他们无私奉献的精神;5.对遗体捐献工作的监督及相关法律责任也需要通过遗体捐献专项法律进行规范。
当然立法的目的是要实现遗体捐献的规范化发展,但同时对于遗体的分配和使用也应该有规范的要求和程序。
2009年12月,天水市花季少女吴亚红,患先天性心脏病,在病重期间提出在她病逝后捐献遗体并得到了其父母的同意,天水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闻讯后,带着甘肃省遗体捐献申请登记表前往其家中,亚红在遗体捐献申请登记表上,郑重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在她病逝后,媒体如此赞誉道,“生命,因短暂和仅有一次而显得更为宝贵。然而,遗体捐献者却战胜了短暂,使生命的价值得以升华,获得了永恒……”
“遗体是医学科研、医学教学不可缺少的资源,遗体利用是医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处处长张捷向记者介绍道,但从2002年我省出台《甘肃省遗体捐献管理暂行办法》至今,我省仅有15人实现了捐献遗体的愿望,而这个数字,离我省医学科研和医学教学的实际需要相差甚远。
“从2012年至今,我省实现了6例器官捐献,共提供了20个大器官(心、肺、肾等)、5个眼角膜,也就是说,这6个器官捐献者使20个人重获新生,5个人重见光明。”说起器官捐献,省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陈明感叹道。在陈明看来,目前,受传统思想影响,遗体捐献许多人一时半会心理上还无法接受。“这需要媒体的进一步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遗体捐献的意义和具体办理流程,以推动医学教学和科研事业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