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兰州一辆满载橘子的大货车不幸发生侧翻,一车橘子几乎全部散落在地,遭到附近百余名村民提着各种袋子哄抢,场面一度失控,现场有警察不得不拔枪制止。
无独有偶。1月8日,在福州打工的熊大姐在高空擦玻璃时,挂在身上的装有6000元辛苦钱的布袋松开,钱从8楼飘落,引发路人哄抢,最终只找回300元。
哄抢热度未散。抢橘子、抢鸡蛋、抢葡萄……此类事件在各地反复上演。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3月至今,各地媒体报道的哄抢事件就达26起。什么助推了哄抢
每一次哄抢事件后,公民的道德良知首先受到拷问。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医院医学心理科主任许宏冰表示,聚众哄抢事件的频发,凸显公民道德素质的根基薄弱。“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钱和物质日渐成为民众追求的利益,重塑传统道德品质迫在眉睫。”许宏冰说。
很快,和“中国式过马路”一样,“疯狂的哄抢”也被贴上标签,成为“中国式哄抢”。
事实上,哄抢并非“中国制造”。据外媒报道,美国、意大利、英国等地都曾出现过对交通事故带来的“馅饼”的群体哄抢事件。
对此,有心理学家认为,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观察总结出的有名的“破窗理论”是对诸多哄抢事件的合理解释。
“破窗理论”认为,环境可以对一个人产生强烈的暗示性和诱导性,比如有人打坏了一块窗户玻璃,又没有及时修复,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碎更多的玻璃,在这种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蔓延。心理学家解释,当货物整整齐齐摆放在车上,一切秩序井然时,一般人不会去抢;而当货物散落,秩序失控时,一旦有“破窗者”试探搬走货物,便会引发更多人“浑水摸鱼”、“趁火打劫”。
江苏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陈颐表示,相比“贪财”,大多数哄抢者在那样的情境和氛围中,只是出于一种“从众心理”。即看着别人占便宜,不由自主地产生想法:要是不去占点便宜,就是吃亏了。而有专家指出,这种逻辑的危险性在于,在这种“集体无意识”中,每个哄抢者认为自己所担负的责任会变小,做“亏心事”的心理负担反而降低了。“他会认为,这么多人都在抢,为什么只处罚我一个?”
哄抢者在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的同时,法律处罚的缺位也受到质疑。在目前媒体报道的数起哄抢事件中,现场都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或虽有警察阻止,却没有形成有效威慑,哄抢者也得不到法律的严肃惩处。而甘肃“1·4抢橘子”事件中34人被处理,其中4人被行政拘留的新闻引起关注后,很多人才意识到,哄抢,原来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表示,公众道德的缺失、法制观念的淡薄和执法部门的“惰政”,都可能为哄抢行为推波助澜。
根治哄抢良方何在
“法律其实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每个人都应该有道德底线。”王旭说,“在社会世俗化、物质化的同时,不应忽视心灵秩序的构建,而这需要每个人从自身做起,守住良知。”
善恶一念间。黑龙江工程学院心理咨询师、黑龙江心理协会副秘书长杨晓梅用心理学上的“期待效应”解释,要想使一个人做好事,就应该给他传递积极的期望,信赖和激发人的善念,鼓励从善。“比如事情发生时,帮忙捡拾者可以同时做个宣传者,号召大家都来帮忙,事后社会也应该多宣传正能量事件,传递温暖和感动。”
事实上,身边并不乏正能量事件,行善也能形成“从众效应”。2013年12月17日,内蒙古一辆拉着20余吨橙子的货车侧翻,周围村民赶来帮捡,没有一个人抢;今年年初福建女工熊大姐撒落6000元的新闻报出后,事情发生了温情“逆转”:给熊大姐夫妇的各方捐款达11万余元。杨晓梅对此表示,“我们期待一个好的社会环境能不断弘扬善、抑制恶。”
同时,更多人也在关注,在哄抢事件中如何穷尽努力让法治功能得到充分彰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这种群体哄抢行为实际上就是盗窃抢夺的犯罪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也都对聚众哄抢公私财物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很多时候执法部门对哄抢事件止于现场的简单解决,而并未对哄抢者进行法律上的处理。“管理的手段还比较软弱,公安人员一定要让现场的所有违法人员都在第一时间认识到,他们是在进行违法活动。”洪道德说。
王旭强调,应形成一套有效的执法体系。“一方面,法律观念的普及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教化,另一方面行政法上的‘应急法治’要求执法部门遇到突发情况时快速反应,积极作为,严格执法。”
●法律点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予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