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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给公权力套上“笼头”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3-8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我们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

  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海南大学校长李建保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李克强总理在报告中强调要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可以从中感受到政府强烈的依法治国意识。

法无授权政府不可为

  通观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许多亮点之所以被人们津津乐道,不仅仅因为说的是大实话,更缘于传递出政府依法理政的态度。

  尤其在加强自身改革建设部分,报告强调要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公务员素质。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写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共鸣;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在多个重要场合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社会持续关注的热词。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工作两个层面为实现依法治国指明了具体路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说,当前,我国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几乎都已有法可依,但社会矛盾依然凸显,特别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力、忽视甚至无视公民权利的事件屡有发生。哪种方式才是解决矛盾的上上之策?答案就是政府要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

  孙宪忠告诉记者,法治思维是对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公务人员的法治思维直接决定着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只有明确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照法律履行职责,才能真正建成法治政府。

  “历史经验表明,公务人员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自然会促进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而一个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又会给公务人员更自觉主动运用法治思维提供动力。”孙宪忠说。

明确规则防权力滥用

  自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渐趋成熟和完善。然而,现有程序规定多数是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约束行政首长审批、决策等权力的程序规定较少,尤其是对决策启动程序重视不够,公务人员特别是行政首长在行使权力时缺乏程序约束,很容易出现拍脑袋或不作为、缓作为等现象。

  如何保证公务人员正确地做事、做正确的事?毋庸置疑,严守法律程序将为政府权力套上“笼头”。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廉熙说,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官员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正当的要求,尤其是政府对相对人作出不利行为时,应说明理由、听取申辩,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黄廉熙告诉记者,节制权力、严守程序对现代政府尤为重要。现代政府不再只是一个“守夜人”,其权力触角几乎渗透到社会所有角落,这也增加了政府违法的风险,因此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节制,程序的正当性尤为重要。

  程序对于法治国家建设的意义,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尤为重大和紧迫。令人欣喜的是,这种认知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意识到,并成为行动指南。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一场被称为行政机关“作茧自缚”式的革命,接连出台行政程序、政府服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旨在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规范,避免在行使权力程序上有过多的裁量权,造成执法随意等现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呼吁,除地方实践外,为实现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的法治建设目标,国家层面应出台行政活动程序通则,在原则和制度上,对政府的行政活动进行规范。

用问责为责任加砝码

  “在具备法治思维基础上,政府还要大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操作能力。”黄廉熙建议,包括行政首长在内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该改进工作方法,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按照依法治理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制定工作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认为,法治社会中,公务人员在进行任何行为时,都要考虑自己的责任是什么,如何正确履行责任,同时,也要了解不正确履行责任可能产生的后果。在给公务人员加上责任“砝码”的同时,要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监督能有力有效。

  李克强总理表示,改革贵在行动,“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改革已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

  王敬波认为,只有把改革真正提升到制度、体制、机制建设层面,通过法律形式形成社会共识,才能成为推动改革的根本力量,保证改革不为各种不确定因素所阻挠。只有遵循法治路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才能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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