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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科学发展,依法破解民营企业破产难题

文章来源:溥天律师事务所          作者:魏晓华          发布日期:2012-12-8

前言

  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在激烈地市场竞争条件下不可避免地出现经营管理不善、技术设备落后、产品销路不畅等原因导致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的现象。从1994年开始,为了解决一些经营不善、关闭破产困难的国有企业退出市场问题,我国对部分实施破产的国有企业制定了特殊政策,即政策性破产。政策性破产是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所采取的一项过渡性措施。从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特点来看,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

  一是政府包办,政府意志体现在国有企业破产的全过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及各国破产立法通例,破产案件应属法院管辖。国有企业破产实行“预先报批”的计划管理制度。民营企业申请破产审查严格,甚至有的法院概不受理。如何解决民营企业破产受案问题,成为新时期破产案件审理的一道难题。

  二是国有企业破产债权审查粗疏,导致债权人欲哭无泪。在国有企业破产债权审查中,一般而言,债权人报多少,清算组就确认多少,也不论是否有担保、抵押等优先债权,一破了之。而民营企业的破产债权,经管理人审查之后,交由第一次债权人核查,对债权人有异议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何公开、公平、公正审查债权人的债权,又如何识别股东、实际控制人虚构债权,同样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的一道难题。

  三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都有上级主管部门,而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没有主管部门,一旦破产,各种利益集团在利益博弈中,容易引发矛盾,导致上访、群访,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确保在办理民营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社会稳定,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的一道难题。

  四是国有企业的投资人单一,不是政府或就是政府的主管部门,即使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问题,在破产时,可以由有关部门查处,可以追究企业管理者的刑事责任。而审理民营企业破产的重点要严格审查投资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问题,由于民营企业在申请破产前,投资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可能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转移、隐匿企业财产。如何采取法律措施,预防和追回资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转移、隐匿企业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是人民法院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的一道难题。

  随着新破产法实施,政策性破产已于2008年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衡阳中院着眼大局,围绕中心,在民营企业破产审判实践中,通过认真审查,及时清算,大胆探索,努力协调,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民营企业破产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具体做法是。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创新观念,破解破产立案难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民营企业也得到长足的增长。新的《破产法》实施以来,大多数的民营企业选择非正常的方式退出市场,而不是依法退出市场。衡阳中院迅速转变思维方式,调整民营企业破产审判的思路。对于民营企业的破产,采取审慎态度引导民营企业走破产之路,而不是采取一律不予受理的做法。同时,衡阳中院在中介机构中两次遴选破产管理人,多次举办破产审判业务培训班,请高院的或其他单位的专家讲授破产案件审判业务知识。市中院张开松院长在民二庭同志陪同下,深入破产民营企业调研,要求办案人员恪守使命,依法公正审判破产案件。民二庭还组织全市商事审判人员到破产审判先进法院进行考察学习,吸收先进的审判经验和信息。在新的《破产法》实施日,衡阳中院还组织破产法宣传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有力地促进衡阳民营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

  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的先决条件。为了有效地防范民营企业申请破产所带来的巨大风险,衡阳中院要求对每件破产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务求案件定性准确。

  西渡造纸厂经过破产改制后,生产经营持续亏损,拖欠工商银行的债权达1亿多元,无法清偿到期债权,濒临破产。衡阳县法院民二庭主动上门,与工商银行衡阳县支行一道将西渡造纸厂经营、财产、债权、债务情况逐一向工商银行省分行反映,得到工商银行省分行的支持。工商银行衡阳县支行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西渡造纸厂破产,圆满解决西渡造纸厂的破产立案难题,破解企业破产所带来的风险。

  衡阳三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三化)股份制改造失败,公司虽由衡阳三化工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但职工没有得到安置,仍保留国有企业的职工身份。2005年,衡阳三化曾向衡阳中院申请破产,因股东无法达成申请衡阳三化公司破产协议,被衡阳中院裁定驳回了衡阳三化的破产申请,公司停产至今,1470名职工苦不堪言。

  在衡阳三化破产案件受理之前,主管领导任志恒、民二庭庭长肖秋元多次参加衡阳市政府组织的衡阳三化破产改制工作论证会、专题会,就衡阳三化的破产的申请主体、债权收购等问题提出了法律意见,得到市政府领导的肯定和采纳。民二庭副庭长贺军就衡阳三化破产申请主体,与他人合著《如何确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主体资格合法性》论文,作为调研文章发给省高院,并在《湖南律师》上发表。

  湖南映武黄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花集团)是衡阳黄花菜生产、销售基地,2004年因含“焦亚硫酸钠”致癌事件,公司出现巨额亏损,拖欠银行贷款3亿多元,拖欠祁东县7个乡镇的黄花菜农、商贩达860户的债权达2000多万元。黄花菜农、商贩连续5个月在祁连县委、政府静坐上访,赴省城上访4次,进京上访2次,社会矛盾异常尖锐。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唯一办法只有通过映武黄花集团破产,才能公平清偿黄花菜农、商贩、银行的债权。祁东县委、政府多次到衡阳中院协调黄花集团破产问题。衡阳中院的张开松院长,蒋青副院长亲自接待,针对黄花集团破产立案提出做好“三个协调工作”。一是做好农业银行放弃部分优先受偿债权,让利于菜农的协调工作;二是做好市政府将黄花集团土地使用权由工业划拨用地变更为商住出让用地的协调工作,让黄花集团能够有财产清偿部分优先受偿债权和黄花菜农、商贩债权;三是协调做好菜农、商贩的思想工作,让菜农、商贩不上访,维护社会稳定。目前,黄花集团破产申请立案工作在紧张有序进行中。

  衡阳中院对每一起涉诉的破产案件先由民二庭负责审查,再交由立案庭立案。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企业的职代会或职工会讨论意见、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情况,债权债务清册、职工安置预案等进行认真把关,审查企业是否达到破产条件。对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企业提出司法建议,有效防止了损害企业职工和债权人利益、恶意逃债的行为发生。对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还认真审查企业是否存在巨额资产下落不明、主要帐册不全、职工安置费用来源未落实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形,坚决避免不良企业借破产逃避债务。对于经衡阳中院初步审查的拟受理的破产案件,衡阳中院还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进行维稳风险评估,准备好汇报材料,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力争上级法院的指导与支持。

  二、坚持依法审理,破解破产债权确认难题。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其特征为:其一,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我国《破产法》第30条明确规定,只有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才属于破产债权;其二,破产债权是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三,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其四,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其五,须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

  根据破产债权的特征,衡阳中院主要在审查债权之权、确认债权之权、债权确认程序作出了有益的探索。确立了由管理人专司审查债权的权利,法院有限介入审查为补充的债权审查模式,不囿于法律规定,灵活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公平、公正地审查债权,破解了破产债权确认难问题。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这就明确破产债权由管理人进行审查。但是,当民营企业的破产债权申报达到无法控制时,且管理人由于人员、时间、专业水平等因素制约,由法院有限介入审查为补充的债权审查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衡阳市天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柱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投资基金会等失误,所开发的天创大厦在衡阳市中心留下的“天坑”达十八年。在衡阳中院指导下,华融湘江银行衡阳分行申请天柱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天创大厦的债权人购房户、拆迁户、工程施工单位、其他债权人等共55户,申报的债权达1.3亿。管理人对债权确认非常棘手,向合议庭报告后,衡阳中院四次召集各方面债权人、专家进行座谈,还专题向省高院请示,最终确定天柱公司5000多万元,得到了全体债权人的认可,没有一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诉讼。

  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纸业)破产债权涉及453户,负债总额达2.355亿元。欠发职工工资324696.6 元,欠发职工医疗、伤残补助210665.03元,欠缴税款9213332.03元。在管理人审查过程中,职工对职工债权审查非常不满,多次到县委、政府上访,衡山法院领导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指导管理人正确、依法确认职工债权,亲临上访现场做解释工作,圆满解决和泰纸业职工债权确认问题。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交由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对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但对在什么时间内,以什么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具体规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缺乏可操作性。衡阳中院在债权人会议上,明确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之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举措,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突破法律缺陷,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缩短破产案件审判期限,作了有益的探索。

  破产程序中涉及与债务人有关的实体争议情况较为复杂,通常会基于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产生大量的衍生诉讼案件。破产债权确认或其他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作为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利益的有与无、多与少,在审理衍生诉讼案件中托人说情的、领导打招呼的、越级上访的时有发生,造成此类案件审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衡阳中院根据破产案件审判的实际需要,主动协调、配合,排除外来干预,制定了稳妥可行、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司法尺度,确保"一碗水端平",接受其它债权人的监督,取得全体债权人的信任,使衍生诉讼的判决与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相统一。

  三、坚持沟通协调,破解维护社会稳定难题。

  民营企业没有相应的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很难主动、也不会为民营企业解决安置职工、敏感债权的清偿等遗留问题。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其实就是法院孤军奋战。法院受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往往都是债权人多,债务额度大,点多、面广、线长、工作能难度很大,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债权人、职工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群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009年,衡阳中院受理的衡阳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公司)及关联企业衡阳市中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破产案件,由于中信、立达两公司法人代表罗双庆突患癌症病故,引发了由其开发建设的西城大厦、中信大厦、中信花苑378户拆迁户、购房户和中信大厦项目200余名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多次大规模到市委市政府群访。衡阳中院一方面积极主动深入破产企业排查化解矛盾,上门做拆迁户、购房户、农民工过细的思想工作,帮助企业职工和债权人解决实际困难,竭力渡过难关,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对于拆迁户、购房户、农民工、职工安置问题突出、众多债权人矛盾激化的事件,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处置预案,及时向市委、政府汇报,取得重视和支持。2011年6月23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市政府的协调下,召开专题会议,对两公司遗留问题作了专题研究,形成了市政府(2011)第53次专题会议纪要,成立了衡阳市政府处理中信、立达两公司遗留问题协调处理工作组。由于及时地采取了务实、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和谐。衡阳县法院受理的西渡造纸厂、衡山县法院受理的泰和纸业破产案件,在衡阳中院指导下,主动向县委、政府汇报,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小组,衡阳县委政府还专门向法院拨付专项资金。

  几年来,衡阳市两级法院办理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由于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向政府汇报、协调,召开民营企业破产的专题会议6个,两级政府出台专题会议纪要6件,市委常委、县委常委或政府副职担任领导协调小组组长的6个,解决各类群访事件15件,为全市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4500余人,为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实事500余件,确保了案件的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坚持监督指导,破解民营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转移、隐匿破产财产难题。

  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是一项法律规定严、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涉及范围广的系统工作,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在民营企业存在账册不全或账目不清,民营企业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存在混同嫌疑的情况下,衡阳中院要求管理人责令股东举证证明个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是分离的,如不能证明,就可认为股东占有了企业财产,则不能免除股东的有限责任。对于民营企业业主要财产去向不明的案件,衡阳法院调动管理人、债权人的积极性,尽可能地发现和追收债务人财产,使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化保护。对民营企业股东隐匿私分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在认定相关行为无效、追回财产纳入破产分配的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衡阳中院受理衡阳三化破产案件后,管理人面临着衡阳三化的控股股东将公司的印章、财务资料全部转移,衡阳中院和管理人分别向控股股东下达了交付财产通知书,同时还在衍生的诉讼中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因控股股东人去楼空,无法达到让控股股东交付财产的目的,衡阳三化的破产清算陷入僵局。在衡阳中院指导下,管理人采取了对衡阳三化的财务资料证据公证措施,申请衡阳市衡洲公证处提取衡阳三化服务器上的全部财务资料进行公证,再委托软件服务商破解服务器硬盘上的财务数据,使衡阳三化的破产清算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同时,衡阳中院就衡阳三化股东、实际控制人擅自转移公司财产,分别采取了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措施,办案人员与管理人一道,分别赴西安、上海、南京、广州等地,历时一个多月,为债权人追回股东侵占的红利、房产、股票、其他债权达2000多万元,极大地维护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衡阳中院受理立达公司及关联企业中信公司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工程施工方分到市委、政府、人大、衡阳中院上访,反映立达公司股东等将立达公司、中信公司的财产转移到衡阳名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为谢芸鸿)、惠州等地经营房地产业务。衡阳中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管理人对这些问题进行严肃查处。管理人在衡阳中院的大力支持下,委托有关审计部门对上述情况进行重点审计,指派律师赴惠州进行调查核实。管理人就审计、调查的情况向衡阳中院写出了专题报告。衡阳市商业银行衡州支行还就立达公司、中信公司拖欠贷款向衡阳中院起诉,在诉讼中,将立达公司、中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双庆的继承人谢芸鸿母子三人列为被告,要求衡阳中院审查立达公司股东等将立达公司、中信公司的财产转移到衡阳名城置业有限公司、惠州等地经营房地产业务。衡阳中院通过公正审判,彻底打消了债权人的顾虑,破解民营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转移、隐匿破产财产难题,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优胜劣汰、生生死死是自然界永远颠簸不破的真理。民营企业每天都在大量诞生,也在不断死亡,在民营企业大量关、增、闭、注销、吊销营业拍照、破产清算的大经济环境下,加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能力,给予民营企业公平、合理、合法的市场退出权利和机制,是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的不二选择。衡阳中院在破产案件审判中总结出来的“四个坚持,破解四道难题”审判经验,为衡阳法院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引导民营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开好头,布好局,必将为衡阳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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