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溥天所第二十二期业务学习

文章来源:          作者:罗淑平          发布日期:2014-10-31

    2014年10月31日下午2:30分,溥天所第二十二期业务学习如期举行,主题:《共商律师职业要求与办理心理学》,主讲人:刘兴平律师。

共商律师职业要求和办案心理

    一、律师的职业要求

    律师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

师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这个利益纷争不断升级的时代,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

    有人说:“律师是一群唯恐天下不乱的人,是一些为了挣钱而

肆意歪曲事实真相的人”。也有人说:“律师是不惜一切代价捍卫人的尊严、独立、正直和法治的人,没有律师,公正的司法将不复存在”。

  但无论怎么说,律师受托于忧烦危急之际,效命于是非曲直之间,协助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忠实维护法律尊严,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当代最伟大而高尚的职业之一。不平凡的职责与使命要求一名优秀的律师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超的思想水平和精湛的综合业务技能。我个人觉得:律师应该三分之一像专家学者;三分之一像成功商人;三分之一像导演策划。

    英国大律师欧文说:“律师办案的本身就是一种艺术。律师艺术,既律师的工作技巧。它贯穿于律师执业工作的全部过程,包括了社交艺术、咨询艺术、取证艺术、证据运用艺术、法庭艺术以及非诉讼艺术等。律师艺术是指律师将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办案技巧。”

  今天在座的都是我们成都的律师同行,与大家一起研究律师办案艺术的目的,是希望启迪大家的思维,艺术的运用技巧、策略、方法、谋略叩开成功律师的大门,真正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起到我们积极的推动作用。

  律师中许多人也许从来没有研究过社会对律师的真正要求是什么?对于这些律师来讲,职业只是谋生的一种手段,法律也只是谋生的工具。可以肯定的说,具有这种职业观点的律师绝对不可能成为一名伟大的律师。

  那么,一个伟大律师的功能是什么呢?

  首先,他必须是一个明智的顾问。当各种各样的人由于形形色色的事情和危机,迫切需要听取法律意见时,他能为这些人提供准确的分析和建议;其次,他必须是技艺高强的论辩者;第三,他应当具备改善本职业(法庭工作、法律状况、法制环境等)状况的愿望和能力;第四,对公共舆论予以无私而明智的引导;最后,当社会需要时,毅然承担起无偿为公益事业服务的责任。

  下面,我们做一下律师职业中的心理分析:

    二、律师应该客服的不良心理

    心理,是指人们在实践活动中通过大脑对客观事物的主观能动反映。心理现象以脑的活动表现出来,即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这些心理过程体现着心理活动的一般规律。一般说来,如果个体能够与社会环境相适应,就具有正常的心理。但有少数人不能适应社会环境,待人接物、为人处事、情感反应和意志行为与常人格格不入或不协调,给人一种脾气古怪的感觉,心理学上称此为心理障碍。心理障碍的表现和形成原因十分复杂。就其形成原因来说,既有生物遗传因素,也有病理生理因素,还有后天生活环境和社会因素。一个人一旦产生心理障碍就会给他人和社会性带来负面影响,保持正常的心理则会给他人带来积极有益的影响。那么,律师需要克服哪些心理障碍呢?笔者认为以下七个方面尤其需要注意。

一、自卑心理。所谓自卑心理,是指自己贬低自己,自认为低人一等的心理状态。律师产生自卑心理的原因主要有:1、寻不着案源而着急。客观地说,很多律师有能力办案,但不一定有能力接到案件,特别是一些年轻律师。接不到案件,意味着无收入、无事做、无法展示自己的才华和能力,当初,进律师行业的那种激情随之而逝,于是内心感到失败、沮丧,对自己的行业没有认同感,怨恨当初不该读法律专业,埋怨这个社会太现实、太残酷,同时感到律师事务所这个机制没有给他带来前途和希望,严重缺乏生存的安全感,特别是没有得到同事的帮助和支持,内心产生了强烈的恐惧感,往往令律师处于一种自卑状态和没有价值认同感。2、与法官、检察官比较而产生。我国律师的地位并不高。在政治现实中,我国法官和检察官的地位远远在律师之上,律师根本不能与他们相提并论,更不可能有和他们平起平坐的期盼。法院和检察院是国家统治的机器,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机构,律师是专业人士,从性质来看是司法工作的补充。所以,两者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从业务上来说,法官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法官的案源是来自法定的程序和内部组织的分配,凡是当事人要打官司的,依法该到哪个法院立案,就会到哪个法院去办理立案手续,不用认识法官个人,也不用凭什么人脉关系。也就是说,法官完全可以摆脱案源的顾虑,同时,法官享受公务员待遇,他们的报酬来自国家财政,因此,法官也没有与当事人直接建立金钱关系的心理负累。检察官也不存在这种角色尴尬。总的来看,法官和检察官比律师显得更为高尚,在心理上更为崇高,有非常优越的地位。3、法律规定不完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普遍感到执业缺乏法律的保障,缺乏一种硬条件的安全感,例如,我国律师不愿意办刑事案件,客观上是刑法的“306条”紧箍咒所约束,而实践操作中,出现了许多被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认为律师涉嫌伪证、串供、泄密等罪行,把律师关到牢里。因此,律师界深感办刑事案件会令自己牵连到刑事问题,缺乏执业的豁免权和法律保障。4、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许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地方主义保护和人为的干预司法的现象非常严重,总感觉到打官司尽管有理,心里始终缺乏安全感,总是担心自己代理的案件会输,从而引起心理的忐忑不安。于是,产生了随大流的认同感,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找关系也在所不惜。5、社会评价的压力。有的律师由于他人不客观评价的无形压力,以及对自己缺乏信心,导致了自卑心理的产生。6、自我评价的失落。有的律师尽管具备一定的实力,但对自己的评价总是过于保守,面对激烈的竞争,总觉得自己哪儿都有不如别人,因而丧失竞争的勇气,习惯于临阵退缩,放弃了许多很好的机会。7、缺少必要的锻炼。有的年轻律师由于缺少锻炼,一到法庭上心里就发怵,表现出神情紧张、心神不安、面红耳赤、举止拘谨、谈吐失常,而一旦代理的官司失败就更加深了自己的错误认识。有的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明明是对的,辩护理由充足却不被法官采纳,心情郁闷,从而产生“律师地位低下,只能说说废话”的思想。

    二、自傲心理。所谓自傲心理,是指处处唯我独尊、自高自大、目空一切的心理状态。自傲心理有以下几个特点:1、过度关注和欣赏自己。积极关注和欣赏自己是保持自信的表现,但自傲的律师却将此推向了极至,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有自傲心理的律师往往自视很了不起,大有“老子天下第一”之感,容易产生自我陶醉、盲目乐观、骄傲自大和目中无人的情绪。2、贬低和排斥其他律师。有自傲心理的律师不仅喜欢夸大自我,而且还瞧不起别人,总想通过贬低和压制他人来进一步抬高自己。他们往往认为别人庸俗、愚蠢,乃至一无是处,而自己却聪明、能干;认为自己是“鹤立鸡群”,决不能与他人为伍。并且他们认为自己应该是最优秀的,容不得别人超过自己,从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有的甚至犯罪。3、以自我为中心。有自傲心理的律师在为人处事中往往采取一种高度自我中心的态度和行为模式。一切以自己的需要和兴趣为中心,丝毫不考虑他人,凡事只从自己的角度和立场出发,为个人着想和打算,从不考虑和尊重他人的感受和需要。当遇到跟自己意见不一致的人时就毫无耐心,甚至发生冲突,很难与其他律师合作共同办案。4、心胸过度狭隘。有自傲心理的律师,心胸往往也是狭隘的。他们没有广阔的胸怀,好嫉妒和挑剔别人,总按照自己的模式去要求、抱怨和批评他人。遇到一点点委屈或不如意便斤斤计较,耿耿于怀。他们还往往得理不饶人,甚至会为了一件小事出语伤人,为此常常招致当事人的厌恶和反感。5、易于自我满足。有自傲心理的律师自认为很了不起,自我感觉良好,所以他们又容易自我满足,不思进取。他们往往沉迷于司法考试通过的成绩,好高骛远、眼高手低。6、抗挫能力不足。有自傲心理的律师往往又是很脆弱的。由于他们自以为在各方面都十分优越、技高一筹,认为自己不可能遇到什么困难和挫折,所以一旦事与愿违、遭受失败时他们就会不堪一击。在自认为不该发生却又发生了的事实面前,他们不是惊慌失措就是怨天尤人,有的甚至为此产生严重自卑等不良心理。自傲心理的成因有多方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1、体制上原因。目前我国法院人员的组成,一部分来自司法院校,一部分由部队转来,也有些是通过各种关系进入,这就造成人员的良莠不齐和法官队伍素质的不高。然而另一方面,我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是国家近年来最为正规的司法考试制度。其考试难度之大,考试范围之广,考试程序之严格,都属公认。通过这样的严格考试,不仅参考人要有丰富的法学修养,而且要有很好的实践经验,能够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因此有的律师飘飘然了。 2、过强的自我意识。由于某些特殊的环境养成了某些律师总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3、成功的个人经历。有的律师由于自我意识增强,注意力转向了自己的内心世界,因此较容易体验到生活、学习、工作中的成就感。例如,有的律师在业务上所表现出来的优秀与聪明,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所展现的能力与才干,自己生活的一帆风顺与幸福等等,都会使他们感到无比的自豪和喜悦。这种成功的愉悦感本来可以成为激励他们进步的动力,但有时却也滋生了他们的傲慢心理。他们开始凭借自己的优势和成就瞧不起其他律师,甚至想在法庭上控制和指挥法官,目中无人、狂傲自大。4、脆弱的自卑心理。也有的律师表面看起来骄傲自大,但实际上其内心却掩藏着深刻的自卑,即他们的自傲是为掩盖自卑而采取的一种“反向”式心理防御。他们往往认为:“别人总是瞧不起我,我必须让他们看看我是何等人物。”于是,他们想在当事人和法官面前露一手,故意装出一副高傲、瞧不起别人的模样,或者干脆通过炫耀自己来唬住别人。这种情景就像心理学家阿德勒指出的,是“自认为太矮的人为了要使自己显得高一点,千方百计地踮起脚跟走路一样。” 正因为他们感到自己不够优秀,感到自己没有足够的能力同他人竞争,所以才故意通过自傲的方式来获取心理的平衡和自我安慰。特别是有些非正规学院毕业而获得律师资格的人这方面更明显一些。5、歪曲、片面的认知。从根本上来说,律师过于欣赏自我、排斥他人的自傲心理是由于其片面和歪曲的认知方式所导致的。正是种种认知偏差,使得本可以成为他们取得更大成就之基础的优越环境和个人条件却成了他们进步的阻力。对自己及他人的片面认知与评价,对成功与挫折的片面归因,都可能产生自傲心理。律师有自傲心理对于与当事人,对于与法官沟通危害很大。有的律师不能正确地认识主观与客观的现实,错误地拔高自己的实际能力,目空一切,盲目自信。我国目前的体制是只有通过司法考试通过者才能当律师,而有相当一批法官多年来却不能通过司考。因而有的律师认为自己的水平比法官高,从而看不起法官。过于自信,骄傲自满,认为自己是某某名牌大学毕业,目中无人,有的甚至说出一些难以相信的话,如“我让法院怎么判就怎么判”等狂言。

    三、嫉妒心理。对于嫉妒心理,日本《广辞苑》下的定义是:“嫉妒是在看到他人的卓越之处以后产生的羡慕、烦恼和痛苦。”《牛津英语词典》所作的定义是:“由于怀疑、忧虑、或知道有竞争者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实际上,嫉妒心理是人际关系的一种社会心理。它一定要有第二者或第三者在某些方面比嫉妒者要优越,或是虽不优越,却对优越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它常常是在同业之间,同事之间比较中产生。弗洛伊德在其1892年的著名论文《嫉妒、妄想狂和同行恋中的某些精神机制》把嫉妒心理划分了三种层次,即正常型、投射型和妄想型。律师的嫉妒心理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律师的嫉妒的产生是基于相对主体的差别。这个相对主体即嫉妒主体指向的对象既可以是具体人,也可以是人和某一现象,亦可以是某一集体或群体,例如对某律师事务所的嫉妒。那种相对主体的差别即可以是现实的客观差距,比如财富和相貌的差距;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差距,如才能、地位的差别;亦可以是不真实的幻想出来的差距,例如总感觉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同事之间特别亲热;还可以是对将来可能会遇到的威胁和伤害的假设,例如所主任对于所里有才能的律师的嫉妒。2、律师的嫉妒具有明显的对抗性,由此可能引发巨大的消极性。嫉妒心理是一种憎恨心理,具有明显的与人对抗的特征。嫉妒心理的对抗性来源于比较过程中的不满和愤怒情绪。而且,这种对抗性常常带来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性。有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之间相互不配合,甚至相互拆台,损害当事人的利益。3、律师的嫉妒心理具有普遍性。嫉妒是一种完全自然产生的情感,古今中外,没有哪个社会和国家的居民完全没有嫉妒心。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一旦看到别人比自己幸运,心里就“别有一番滋味”。律师也是如此。这“滋味”是什么呢?就是嫉妒心理的情绪体验。4、律师的嫉妒心理具有不断发展的发泄性,且无法轻易摆脱。发泄性是指嫉妒者向被嫉妒者发泄内心的抱怨、憎恨。一般来说,除了轻微的嫉妒仅表现为内心的怨恨而不付诸行为外,极大多数的嫉妒心理都伴随着发泄行为。并且,这种发泄的欲望具有无法轻易摆脱的顽固性。嫉妒心理的产生是差别和比较的产物,属于一种内心的情绪体验。判别和比较的结果是:从差别和比较中形成心理不平衡或失衡, 基于此而想平衡这种不平衡心理。嫉妒心理总是与不满、怨恨、烦恼、恐惧等消极情绪联系在一起,构成嫉妒心理的独特情绪。这种情绪较为复杂,而且一般来是消极的,并带有一定的对抗性、攻击性、虚伪性和破坏性。律师由嫉妒心理所支配的嫉妒行为也总是消极的,并有很大的危害性。

    四、焦虑心理。律师的焦虑的心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怯场。所谓怯场,是指律师由于心理过度紧张,情绪不安,大脑处于兴奋状态,难以控制自己,无法集中注意力,以致于有的表现头晕,活动失常。这种焦虑心理主要是一此年轻律师在出庭时的表现。我们知道,在公众面前发表演讲,是很多人的一大恐惧,尽管平时滔滔不绝,但是一旦众目睽睽,立即汗如雨下,面红耳赤而不知所云。对着一个人是讲话,对着100人同样是讲话,为什么原本口才极佳的人换一个场景就成了结巴?就是因为律师在法庭辩论的时候不是在考虑辩论,而是在考虑辩论以外的事情。非不能讲话,而是不敢讲话,技术性上具备条件,只是调适性上出现了短路。2、丧失信心。有的年轻律师认为辩护目的达不到,感到辩护效果不好,就会表现出情绪低落,动机缺乏强度,缺乏韧性,同样表现为无法集中注意力。这是由于动机过弱和注意力分散所致。3、外来“刺激”带来的烦恼。在回答对方问题的过程中,律师要对所学知识和经办的案件经过进行回忆、联想、知识重现等一系列心理活动。从生理学观点讲,回忆是人脑的一种机能,它是以记忆为基础的,是在词语的作用下,暂时神经联系又恢复的过程。突然的外来“刺激”往往容易使“神经联系”中断,强“刺激”还能使原来已知“信息”难于“提取”,其结果影响辩护的语言流畅。在法庭辩论中如有人突然大声喧哗,法庭秩序混乱,附近传来噪音,对方律师突然提出十分尖锐的问题等,都是“刺激”的因素。4、偶发事项带来的惊慌。在辩护者缺乏思维准备的情况下发生的一些事项、事件,会给辩护者心理带来干扰,使其惊慌失措,心理紧张,影响正常思维,造成辩护失败。

    五、偏执心理。偏执型心理障碍又称妄想型心理障碍。律师的偏执心理的特点表现为:极度的感觉过敏,对侮辱和伤害耿耿于怀;思想行为固执死板,多疑、心胸狭隘;爱嫉妒,对别人获得的成就或荣誉感到紧张不安,妒火中烧,不是寻衅争吵,就是在背后说风凉话,或公开抱怨和指责别人;自以为是,自命不凡,对自己的能力估计过高,惯于把失败和责任归咎于他人,在工作和学习上往往言过其实;同时又很自卑,总是过多过高地要求别人,但从来不信任别人的动机和愿望,认为别人存心不良;不能正确、客观地分析形势,有问题容易从个人感情出发,主观片面性很大如果建立家庭,常怀疑自己的配偶不忠等等。这种人在家不能和睦,在外不能与朋友、同事相处融洽,别人只好对他敬而远之。[iv]所以,有偏执心理障碍的律师往往很难与人合作。

    六、急功近利心理。有的年轻律师过分看重经济、地位等,一心只想进大城市,到挣钱多待遇好的律师事务所。这种心理能够使个体得到一些眼前的利益和满足,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却是不明智的。因为人们在物质要得到满足之后,会渴望和追求心理需要的满足,当意识到事业才是人生房屋的支柱时,烦恼便会产生了。因为贪图优裕和享乐而放弃事业终究要为此会出低价的。钱收了却对当事人不负责。有的律师拉大旗作虎皮。这种律师由于有急功近利的心理,事事不从当事人的利益考虑,结果在人们的心目中形象越来越差,甚至使有的人怀疑整个律师界的律师都“钻进了钱眼”。实际上律师的形象要靠自己的一言一行打造,律师要靠扎实的理论功底、高超的办案技巧、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赢得司法机关的认可。

    七、攻击心理。攻击心理是一种以行为和情绪具有明显冲动性为主要特征的心理障碍,又称为暴发型或冲动型心理障碍,这种心理障碍通常有以下特点: 1、情绪急躁易怒,存在无法自控的冲动和驱动力。2、性格上常表现出向外攻击、鲁莽和盲动性。3、冲动的动机形成可以是有意识的,亦可以是无意识的。4、行动反复无常,可以是有计划的,亦可以是无计划的。行动之前有强烈的紧张感,行动之后体验到愉快、满足或放松感,无真正的悔恨、自责或罪恶感。5、心理发育不健全和不成熟,经常导致心理不平衡。6、容易产生不良行为和犯罪的倾向。现阶段,律师竞争不是办案能力的竞争,也不是专业水平的竞争,而是案件接案能力的竞争和社会能力的竞争。在同行竞争过程中,有的律师往往使用了一些贬低他人、攻击他人、提高自己的方式来争案件。攻击型心理障碍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理原因。一些生理学家提出,小脑成熟延迟,传递快感的神经道路发育受阻,因而难于感受和体验愉快与安全,可能是攻击行为发生的因素。有人报告,暴力犯罪者中脑电波异常多见,特别是颖叶的慢波活动与正相尖波,在普通人群中为2%,在攻击型人格患者中则为14%。另外,攻击行为还与人体内分泌腺和雄性激素分泌过多有关。2、心理原因。每个人都可因自己身体状况、家庭出身、生活条件、工作性质等产生自卑心理,有自卑心的人常寻求自卑的补偿方式。当以冲动、好斗来作为补偿的方式时,其行为就表现出较强的攻击性。有的律师的自尊心特别强,如果经受挫折,往往反应特别敏感、强烈。挫折是导致攻击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挫折攻击”理论提醒我们:生活中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挫折,因而每个人都有攻击性;挫折越大,越可能出现攻击行为,甚至使用暴力。3、家庭教育原因。律师的攻击心理往往与家庭教育有较大关系。被父母溺爱的孩子往往个人意识太强,受到限制就容易采取“还击”;专制型的家庭,儿童常遭打骂,心理受到压抑,长期郁结于内心的不满情绪一旦爆发出来,往往会选择较为激烈的行为来发泄积怨。而且,“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孩子还会模仿家长的攻击行为。这些孩子长大后成了律师,仍然受幼儿时期形成的心理影响,往往动辙对他人进行攻击。4、社会原因。有的律师由于工作上的原因接触到的阴暗面过多,自己不善于梳理“排毒”,从而以偏概全,误认为整个社会都是“黑暗”的,产生对社会的不满和攻击心理。社会上流行的“老实人吃亏”的观念也易使一些律师产生攻击性行为。

总之,律师的职业特征要求律师比普通人的心理更加健全,要求律师要注重克服以上几种典型的心理障碍。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及社会的认可。

  三、律师办案心理分析

    1、谈判心理(接案):注意礼节、注意形象、不配不亢、善于聆听、与对方眼神和心理交流,合理中肯的法律分析和建议,因人因案开价,达成合理协议。平等交流,不可满目高傲自大,也不可委屈低下!

    2、涉案相关人员的心理分析:

    第一:当事人及其亲属心理特点:

    1、心慌意乱,病急乱投医的心理;2、心中没底,对诉讼一无所知的心理;3、货比三家,先咨询再委托的心理;4、自信狂妄,只咨询不委托的心理;5、过河拆桥,目的达到翻脸不认人的心理;6、诚心诚意,只待见面确定费用的心理;7、充分信任,愿花大钱但求效果的心理。

    第二:办案人员的心理:

    1、先入为主,实行有罪推定的心理;2、贪大求全,一味立功心切的心理;3、真实客观,公正执法办案的心理;4、摇摆不定,通过沟通协调说服争取的心理;5、见利忘义,利益面前无底线的心理!  

四、最后讲讲做一名优秀律师的办案技巧:

  第一、律师的形象与气质

  当人们知道你是一名律师时,往往会说:“对,象一名律师”。这里所说的“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形”象;二是“神”象;三是“表达”象。

  1、律师的“形”象主要体现在服饰和行头上

  在美国、在欧洲、在香港,人们流行一句话:“一年四季穿西装的人一定是律师”。

  律师的衣着应当适合本人的风度、气质和职业特点,装束要合体、整洁、大方,切忌服装华丽、新朝,让人扎眼,更不能衣杉不整,蓬头垢面。

  律师的“行头”要有职业特点,如公文包、钢笔、手表、手机、打火机等物一定要上档次。英国一名著名律师曾经说过:“一支意大利的金笔和一块瑞士的金表是律师必不可少的饰物。”当然,现代律师还有电脑笔记本和汽车等。在这里,我要顺便说一下律师的消费观念。要买就买最好的;敢于花明天的钱;舍得-舍得,有舍才有得,这是一名终生致力于律师事业的人所应有的气魄。

  2、律师的“神”象,主要讲气质。律师的气质随着时间、经验、阅历、逐步形成,但举止言谈应当具有律师特有的风度。首先,律师应具备优雅的举止。作为一名律师,应当做到风度潇洒,礼节周全。在正式场合,应注意站有站象、坐有坐象。其次,在与别人交谈中,要特别注意自己语言的表达方式,说话要得体。

   3、律师应当随时准备接受咨询(咨询是案件来源的发源地),发表言论要依据法律,让普通人有一种“不愧是律师”的感觉。

  第二、优秀律师的条件

  1、良好的法律意识与合理的知识结构

  (一)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需要和态度;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对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和法制观念等等。

  “万事缘法,法大于天”,律师工作的所有依据就是法律。这就要求律师要正确认识、理解、掌握法律规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即改革开放)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二)建立与完善专业化分工制度。面对日益增多的法律规范和学科,律师要讲究办案艺术,必须进行专业化分工,这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除了上面讲到的要对我国法律有一个总体的把握和了解以外,还应该精通某一个法律部门的专业知识。如日本的税理士(税务案件)、辩理士(专利、商标)、法务士(公司法律)、辩护士(刑事)等。美国的劳资律师、保险律师、移民律师等。目前,我国大城市律师,已基本形成了专业化分工的工作氛围。

 (三)关于合理的知识结构。

  律师工作是社会科学的范畴,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当前,现代科学文化进入了一个突飞猛进的时期。近几十年获得的成果,远远超过了几千年人类历史积累成果的总和。据美国一位专家统计,20世纪初人类知识每10年翻一番;20世纪七十年代每5年翻一番;到了八、九十年代,每2-3年就翻一番。进入本世纪以来,全世界每年发表的科技论文约500万篇;平均每天涌现出包含新知识的论文近14万篇;每年登记的发明创造专利约35万件,平均每天就有900多件专利问世。这就是所谓的“知识爆炸”。

  现代科技对法律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交通、专利、环保、太空、核能、网络等崭新的法律部门出现。现代高、精技术在创造巨额财富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与法律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如计算机网络相关法律)。因此,一名优秀的律师除了要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以外,还应当了解相关的学科知识。当前,律师急需在以下两方面拓宽知识,一是拓展经济科技管理知识,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是拓展外语知识,以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

2、严密的逻辑思维与审慎的工作态度

  (一)逻辑思维-是指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反映对案件认识的思维方式。逻辑思维属于逻辑学研究的范畴。有的律师虽然没有系统的学过逻辑学,但由于多年的办案经验,养成了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案情时推理严密,法庭辩论时,说理清楚。但是,这种逻辑思维是自发的,不能有意识地防犯逻辑错误,特别是在思维过程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更难保证思维的逻辑性。因此,律师要想提高自己的办案艺术水平,应当注意学习和掌握一定的逻辑学知识,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

  (二)律师的逻辑思维特性

  A、目的性。没有目的的思考是胡思乱想,没有目的的行动是盲目行动。逻辑思维的主要特性就是办任何事情首先要考虑到目的,这是逻辑思维的精髓。

  B、多角性。当要解决的问题明确以后,就要从多种角度研究问题,进行正向思维、逆向思维、单面思维、立体思维、纵向思维、横向思维、换位思考,甚至将问题推向极端,在被人们忽视的间隙中探索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在这里给大家讲一个两难推理的故事:英国一名出了名的赖帐律师-威尔逊,请了位医生给他得了重病的妻子治病,医生担心律师不给钱,要求先说断。律师说:“请放心,我向您保证,无论您救活了她,还是误诊医死了她,我都将如数支付给您1000英镑。”医生点头答应,竭尽全力抢救,但终因病情太重,没能救活病人。

  医生在表示遗憾后要求律师付钱。

  律师问:“我的妻子是您误诊医死的吗?”

  医生答:“当然不是。”

  律师又问:“那么,您把她救活了吗?”

  医生回答:“这不可能,我已经尽力了。”

  “这就对啦,既然您没有救活她,也没有医死她,根据刚才的约定,我不用付给您1000英镑了。”

  这位律师的保证实际上是两难推理。肢判断是“救活”或者“误诊医死”,显然漏掉了“因病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的选言肢。由于前提虚假而导致结论无效。这位医生由于没有从多角度考虑问题,吃了不懂逻辑的亏。

  C、反常性。反常,意味着不受传统观念束缚,从新的途径发现办案捷径;反常,需要独立思考,善于另辟蹊径;反常,要改变正常的思维程序,遇事反过来想一想,从结果上找原因。

  D、预见性。即动态分析,提出有科学预见的对策,从一般性问题中解脱出来,创造性的提出有充分事实依据、顺应案件发展趋势的新假设、新策略。

  E、综合性。综合,是把案件的各个部分、各个方面的因素联结起来进行考察和评估,不仅看到案件的独特性,而且还要看到环境对案件、以及案件内部要素之间的关系和影响,从整体上把握案件的本质、相互联系和整体结构。综合性要求律师能够从个别中发现一般,从部分中发现整体。

 (三)律师办案的逻辑要求

   A、必须收集与委托业务相关的一切证据材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并进行改造制作,形成正确的概念、判断和推理。

  B、运用概念、判断、推理和证明等逻辑方式,来分析研究所掌握的材料,形成正确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C、参加庭审时要做到概念明确、判断准确、推理正确,并运用逻辑证明的知识阐明自己的观点,辩驳对方的观点。

  (四)关于审慎的工作态度。律师所进行的工作常常关系到国家、政府、集体或公民个人的权益,甚至关系到一个企业或公民的生死存亡(如杀人案件)。同时,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尚在完善之中,律师的执业风险也逐步增大,在进行各项业务活动时,务必持有审慎的工作态度。

  A、应具备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党委、政府的要求以及社会主义律师的特性);

  B、坚持事实求实的立场(避免虚假、伪证、单纯为当事人利益而担风险);

  C、注意谦虚谨慎,避免过分张扬(低调);

  D、保持律师修养,注意客观冷静(不要轻易结仇);

    3、灵活的应变能力与精湛的表达水平

  (一)律师应变能力体现在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但主要反映在诉讼中。诉讼的应变性要求律师具有较强的能力和技巧。它是观察、感受、思考、分析、以及对策设计等一系列智力的综合。要求律师观察要细、感受要深、思考要快、分析要准、对策设计要巧。而这一连串感受与思维的过程,又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这无疑是一种难度很大的心理技巧和智力修养。

  (二)律师应变能力的内容:

  A、控场能力:指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护和代理时,有驾驭、支配论辩形势的能力。表现为不怯场、不怕质疑、不怕乱场;

  B、对答能力:对对方提出的问题,或正面作答;或迂回作答,避其锋芒;或巧妙的拒绝作答;或针锋相对予以反驳;

  C、判断能力:当出现重要证人未到庭,发现新的证人需要到庭,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等情况时,应当机立断,依法建议法庭延期;

  D、补救能力:当发觉自己发言不完整或者出现失误时,应当利用适当时机与方法巧妙的加以补充和纠正,并讲究效果。

  (三)律师应变能力的体现和要求:

  A、基础扎实。平时积累的渊博知识(必须拥有富足的信息库)和敏捷的思维。

  B、果断决策。遇到难题,当即应对。

  C、回答准确。机智的应变,还必须是准确的应变。用语讲究分寸,恰到好处,回答有针对性,做到真实、科学、正确、及时。

  D、反应迅速。往往出现在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或者质证时。要求律师在接收信息后,根据对方的问题敏捷判断,迅速回答,如果律师反应迟钝,就可能陷入被动。

  E、灵活多样。在方式上要灵活,不宜只习惯于一种呆板的方式加以应付。

  (四)关于精湛的表达能力

  A、文字表达。作为律师,我们在业务活动中必然要承担大量的文字工作,从接受委托、了解情况做笔录开始,到撰写起诉状、代理词、辩护词、答辩状、谈判方案、法律意见书以及特殊案件的律师意见等。所有这些,均以书面语的运用能力为前提,这些法律文书应具有准确性、严谨性、简洁性、稳定性以及严格的程式性等特征。

  B、口头表达

  口才是一门科学、一门艺术、一门博大精深、不可替代的学问。在世界走向大同的今天,口才已经上升到关系事业成败和个人发展的关键所在。上到国际关系谈判,下到社会交往、市场营销、教师上课、甚至谈情说爱,完全可以说口才决定着你生存的质量和成就。

显然,口才也是律师最重要的“兵器”,之一。律师必须具备高超的语言运用能力,不仅能“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还必须得有一付好的口才,“能说会道”。但律师的“能说会道”显然不是喋喋不休、巧舌如簧,也不应该仅仅是锋芒毕露、侃侃而谈。

  首先,要“说得出来”:(一是能说、二是敢说)律师要敢于把心中所想的说出来,要敢于面对权势,把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意见充分表达,不能因为私心,因为畏惧权势不敢说出自己应该说的话,不敢行使自己应尽的职责。这也是对律师能力与职业道德起码的要求。

  其次,要“说得清楚”;能说清楚的前提是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证据、法理及法律依据有准确、清晰、全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用准确、简洁的语言(最好是法言法语)明明白白把你的意见表达出来,让别人能够听的清、听的懂、听的明白。这是对律师口才的基本要求。

  第三,要“说得精彩”:律师要善于驾御和运用语言,要能做到语出惊人,妙语连珠,让人欣赏,令人折服,使人印象深刻。精彩的语言往往最能展示律师的职业能力与风采,迅速给法官、当事人、媒体留下深刻印象。“说得精彩”是一名律师举止、修养、能力等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

第四,要“说得得体”:律师的智慧要求律师懂得如何说服他人,懂得对于不同对象表达的方式与分寸,懂得在不同场合表达的尺度与态度,使人在不知不觉中逐渐接受自己的观点。同时,律师应该谙熟权力的运行规律,清楚可以在什么环节以什么方式影响决策者决策,使事态向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方向发展。一句话:能说不如会说,说得“精彩”不如说得“得体”。这种“得体”体现着律师“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智慧。

  第五,发音技巧。首先,辩护或代理中应当运用普通话,这一点对于法庭审理来说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掌握普通话是学习和运用语言艺术的前提。其次,律师要讲究语言的美感,追求内容和语言美的和谐统一,因为清晰、悦耳、鲜明、准确、生动的语言,可以增强论辩力量,收到良好的辩护或代理效果。

  第六,用语技巧。基本要求是言之有理、言之有情、言之有序、言之有据。法庭论辩语言既不同于一般性的口语,也不同于司法书面语,而是独具个性的司法口语。律师论辩用语技巧要求做到:通俗性、准确性和生动性。做到生动而不失于轻浮,形象而不失于刻薄,锐利而不失于偏激,感人而不失于诚恳。只有这样,才能凭借富有感染力和影响力的语言达到办案目的。准确、清楚、简洁、卫生的口头表达能力,既是一个优秀律师必备的素质之一,也是律师办案艺术的重要基本组成部分。

  4、律师的人品与社会交往能力

 (一)社会交往能力对律师业务活动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一个杰出的律师必须是一个社会活动家。在现实中,我们常常可以见到,某个律师由于社会关系广泛,人际关系处理得当,与政法部门、当事人、同行、同事以及其它单位的关系十分融洽,他的案件来源就比较丰富,当事人愿意找他排忧解难,政法部门和其他单位也乐意尊重和听取他的意见,给人的感觉是游刃有余。

  (介绍社会交往能力的好处:朋友多、提高知名度、办事方便、口碑良好、成功律师的捷径、优秀男人的标准介绍等)

  (二)社会交往能力与律师人品(四个原则)

  A、始终坚持诚实信用的做人原则。这既是做律师的原则,也是做人的原则。言必信、行必果是尊重别人的表现。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表里如一,前后一致,遵守和实践诺言,是一个成功人士必备的素质。

  B、坚持平等待人的原则。这是律师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前提。人们都有被爱和受人尊重的需要,这是人的十大需要之首。任何人无论权力多大、职位多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护任何人的利益。特别是对待普通老百姓和经济困难人群,更要注意这一点。他们的口碑效应不可忽视。

  C、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提倡“在奉献中获取回报”,这是律师发展和巩固人际关系的重要因素。互利不是互相利用,而是互相帮助、互相协同,将彼此的利益服从整体的利益。惟利是图,对我有利则亲近之,对我无利则疏远之,冷眼相对,一毛不拔,一副势利嘴脸,是人际交往的大敌。

  D、坚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原则。主要是指做人要心地坦荡、心胸豁达、为人谦让、勇敢善良。另外,律师应从职业道德出发,以容忍、宽宏的态度去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不计较个人得失,不计较他人失礼,得饶人处且饶人,原则问题不含糊,细节事情不纠缠。

  (三)提高社会交往能力的方法

  A、优化个人形象。律师的外貌、穿着、仪态、风度等因素在社会交往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第一次见面时,由于“初次效应”的作用,仪表因素占据重要地位。另外,个人形象还与个人的文化素质有着重要的关系,平时除了业务知识以外,应当有计划的进行文化素质的训练(养成看书的习惯)。

  B、加强人际交流。人际交往的手段很多,只是看大家是否有心。首先,应当利用各种机会广交朋友;其次,定期对朋友进行筛选,选择类似性因素(所谓类似性因素是指与自己年龄、文化、成长、学历、人生观等相似的因素)、能力因素(是指与自己能力接近、爱好相同、收入相当、彼此欣赏的因素)和工作因素(所谓工作因素是指与自己工作相关的因素,如企业家、客户、执法部门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朋友等)范围内的朋友进行深入交流;第三,有了新朋友,不忘老朋友;第四,通过娱乐、学习、锻炼、旅游等活动加深朋友之间的友谊。第五,要讲究语言技巧,注重场合、切合对象(会说话,不要吝啬夸奖别人);另外还要切合身份(如,与领导和上司打交道时,要懂事。)礼貌待人。

  C、讲究幽默,着意情趣。幽默是充满机智而饶有兴味的一种语言特征。在社会交往中往往会起到树立自我形象、润滑人际关系的重要作用。一般情况下,一个言谈举止幽默的人,会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比如,唐伯虎有一次参加一户官宦人家老太太的寿宴,席间,有人提议请唐伯虎作一首贺寿诗助兴,唐想了想说:“这个太婆不是人,九天仙女下凡尘。儿孙个个都是贼,偷得蟠桃献母亲。”唐伯虎的风趣幽默给在场的人留下了深刻印象。

    刘兴平律师讲课精彩纷呈,博得听课律师的一致好评,律师们均认真听课,相互探讨与交流的气氛及其浓郁。

    全所律师已形成热爱学习、勤于学习、乐于学习的氛围,兴起浓厚的学习风。定期学习培训不仅是律师学习的重要载体,也是营造浓厚学习风气的重要途径。 

  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培训及交流是律师提高素质的重要环节,我所将一如既往地加强学习力度,通过激发学习兴趣,提升学习效果,坚定学习追求,使学习氛围越来越浓厚,让全体律师在学习中不断成长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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