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我国经历了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GDP的增长,我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了,但是我国的江河湖泊、空气、土壤等自然环境却在日益恶化,由此引发的食品、饮用水、空气等一系列的安全问题另中国民众非常不满,批评声不绝于耳。网络上也经常可以见到各种以此为内容的调侃帖子,大笑过后,留给我们的是心痛。尤其是近一两年来,我国将PM2.5污染指数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的硬性指标,每天都会通报全国各大中城市的数值,许多城市的数值都高达100多,有时甚至爆表,达到重度污染,而北美、澳大利亚等地该指数低于15,我国成为全世界PM2.5指数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无处不在的雾霾让我们每个生活在其中的人都深感苦恼,我们的健康在受到威胁。食品和饮用水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镉大米、铅中毒、“癌症村”等事件屡屡被曝光,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问题充斥着我们的眼球,挑战着我们的生存环境。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继国务院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以后,在司法领域针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又一举措。国家采取的这一连串动作,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整治环境污染的决心。
究竟是什么给我们的环境带来了这么大破坏?经过调查,有很大一部分的污染来自于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它们中很多的排污设备就是摆设,放在那儿就是为了应付检查,环保部门来的时候就启动,走了就关闭,省电省钱,降低了企业的投入,但是却直接排放出了有毒有害的物质。还有的企业将废物、废液卖给没有处理能力和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再由他们非法倾倒。一些中小企业还利用暗管等隐蔽设备直接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地下或江河湖海里。环保在这些企业中仅仅是个概念,在经济利益面前根本没有任何的抵抗能力。
迫于生态环境恶化的形势,国务院出台了治理大气污染的十条举措,包括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实行清洁生产,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等措施,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倡导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这次两高出台的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针对当前环境污染严重的情况,采取了从严惩治的态度。虽然该司法解释只有12条,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但其中确实有很多亮点:一是修改了刑法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有效的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二是对环境污染犯罪采取从严处罚的态度,《解释》列举了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严惩单位犯罪,触犯多个罪名时从一重罪处罚以及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等。同时,有的环境污染犯罪从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三是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这样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打击犯罪。四是针对该类犯罪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法。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该司法解释6月19日开始施行,它的出台为遏制目前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打击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因为刑法在环境保护上虽然属于最末端的环节,但它是一种强制手段,最为严格的规范,给出的是最为严厉的处罚。而且有媒体报道该解释出台只是近期整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组合拳中的第一拳,月底有可能会修订环境保护法,随后还有可能会对大气污染防治等法律进行修改。
随着我国越来越重视环境污染问题,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相关的各项法律规定越来越完善,让法律为环境撑起一道坚实而厚重的“保护伞”,只有这样,我们每个人所期望的美好生存环境才能离我们越来越近。